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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学会章程

[日期:2005-1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深圳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教育学会(SHENZHEN EDUCATION  SOCIETY,缩写SES)。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教育学会和广东省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我市有志于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  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  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  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  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七)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八)  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港、澳、台教育学术界的联系;

(九)  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登记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届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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